(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效率,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调整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同时基于上述取消监事会及变更注册资本事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2025年5月27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总股本6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5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本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股本总数由68,000,000股增至88,400,000股,注册资本由68,000,000元变为88,400,000元。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表:
其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股份回购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维护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 第一条为维护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800万
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840万元。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
| |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
| |
| |
| |
| |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
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 |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
| |
| |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 |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发起
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及出
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一、王江峰
身份证号码:******************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耀江文鼎苑38幢4单
元2401室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
资356.311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7541%,
已足额缴纳,出资时间2022年7月27日。 |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5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公
司发起人共十名,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的
名称/姓名、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
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一、王江峰
身份证号码:******************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耀江文鼎苑38幢4单
元2401室
认购股份数量:356.3119万股 |
发起人二、陈尚俭
身份证号码:******************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99号247室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
资310.085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6724%,
已足额缴纳,出资时间2022年7月27日。
发起人三、郑俊
身份证号码:******************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浙大路38号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
资286.972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9.1315%,
已足额缴纳,出资时间2022年7月27日。
发起人四、杭州思看三迪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30110MA2H1MRL5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
睦路1399号21幢101-1-80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尚俭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
资152.283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1522%,
已足额缴纳,出资时间2022年7月27日。
发起人五、杭州思看聚创信息技术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JRFF79H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
睦路1399号21幢101-1-42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江峰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 |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
资356.311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7541%,
已足额缴纳,出资时间2022年7月27日。
发起人二、陈尚俭
身份证号码:******************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99号247室
认购股份数量:310.0855万股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
资310.085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6724%,
已足额缴纳,出资时间2022年7月27日。
发起人三、郑俊
身份证号码:******************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浙大路38号
认购股份数量:286.9721万股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
资286.972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9.1315%,
已足额缴纳,出资时间2022年7月27日。
发起人四、杭州思看三迪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30110MA2H1MRL5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
睦路1399号21幢101-1-80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尚俭
认购股份数量:152.2832万股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
资152.283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1522%,
已足额缴纳,出资时间2022年7月27日。
发起人五、杭州思看聚创信息技术合伙企业 |
资149.996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9998%,
已足额缴纳,出资时间2022年7月27日。
发起人六、杭州思鼎信息技术服务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30110MA27WDK39U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
睦路1399号21幢101-1-117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江峰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
资109.350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2900%,
已足额缴纳,出资时间2022年7月27日。
发起人七、浙江如山新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54207410N
注册地址:诸暨市璜山镇春晖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月军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
资72.900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8600%,
已足额缴纳,出资时间2022年7月27日。
发起人八、嘉兴华睿布谷鸟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31353509XP
注册地址:嘉兴市广益路705号嘉兴世界贸
易中心1号楼2203室-5
执行事务合伙人:诸暨富华睿银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
资27.000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8000%,
已足额缴纳,出资时间2022年7月27日。 | (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JRFF79H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
睦路1399号21幢101-1-42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江峰
认购股份数量:149.9966万股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
资149.996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9998%,
已足额缴纳,出资时间2022年7月27日。
发起人六、杭州思鼎信息技术服务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30110MA27WDK39U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
睦路1399号21幢101-1-117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江峰
认购股份数量:109.3503万股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
资109.350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2900%,
已足额缴纳,出资时间2022年7月27日。
发起人七、浙江如山新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54207410N
注册地址:诸暨市璜山镇春晖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月军
认购股份数量:72.9002万股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
资72.900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8600%,
已足额缴纳,出资时间2022年7月27日。
发起人八、嘉兴华睿布谷鸟创业投资合伙企 |
发起人九、浙江华睿布谷鸟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41884748D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景
兴路999号二标11号楼1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富华睿银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
资27.000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8000%,
已足额缴纳,出资时间2022年7月27日。
发起人十、王涌
身份证号码:******************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亚洲城光明阁11单元
526室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
资8.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5400%,
已足额缴纳,出资时间2022年7月27日。 | 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31353509XP
注册地址:嘉兴市广益路705号嘉兴世界贸
易中心1号楼2203室-5
执行事务合伙人:诸暨富华睿银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认购股份数量:27.0001万股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
资27.000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8000%,
已足额缴纳,出资时间2022年7月27日。
发起人九、浙江华睿布谷鸟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41884748D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景
兴路999号二标11号楼1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富华睿银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认购股份数量:27.0001万股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
资27.000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8000%,
已足额缴纳,出资时间2022年7月27日。
发起人十、王涌
身份证号码:******************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亚洲城光明阁11单元
526室
认购股份数量:8.1000万股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
资8.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5400%,已
足额缴纳,出资时间2022年7月27日。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6,800万股,公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800万股,无其
他种类股份。 |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8,840万股,公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8,840万股,无其
他种类股份。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
| |
| |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釆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釆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 |
|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的股份自限售期届满之日起四年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
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限售期届
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
|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
|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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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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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
|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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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 | 删除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
|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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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对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
项、第(七)项、第(十)项及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该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等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交易行为(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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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
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
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
万元; | 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
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
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者市值百分之一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
本条前款所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本章程中规定的成交金额、市
值计算标准等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条第一款所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
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
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交易。
公司的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等交易的
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决策权限的,由公司董
事长审批。
(二)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以下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
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
以上,且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1%以上且超过
300万元的交易。
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决策权限的,
由公司董事长审议批准。
(三)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对于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先认购权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前款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对本章程第四十七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的审议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百分之十以
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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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二)公司发生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3、虽属于董事长、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
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认
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或董事长与该关
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
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
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董事长可
将其审核、批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授权总经
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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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
|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
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半数以上通过。 | 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
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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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
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公司
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
前述担保。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的,董事会视公司遭受的损失、
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
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
新增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
(四)本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
| 可以免于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
新增 | 第五十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
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百分之一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
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
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
前款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执行。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
举行。 |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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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的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
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的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股
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
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
并公告。 |
| |
|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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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 第五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
| |
| |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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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 |
| |
|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九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第六十一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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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前述期间时,不应 | 第六十三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
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公司在计算前述期间时,不应当包括 |
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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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
| |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釆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釆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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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六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釆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釆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七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釆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釆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 第六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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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 删除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 第七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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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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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第七十七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第七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第八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
| |
|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釆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釆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
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六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 |
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议案与某股东有
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董事会
应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
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并应参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股东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
的关联关系;
(三)股东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四)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非关联股
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
程之规定作出相应的决议;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
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
决议无效,由股东大会重新审议并表决。 |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
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普通
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特别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
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
决议无效;
(六)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会议需要关联股
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
到会作出如实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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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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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 第八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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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由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
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
举决定;
(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
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和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
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
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
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
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但当选的董事、 | 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提
交股东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
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五)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即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持有
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
具体实施按照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累
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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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所得票数应当不少于参加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在选举
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
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
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
股拥有的投票权。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
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
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
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
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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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九十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九十二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釆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釆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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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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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九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或股东大会另行明
确的时间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
职务。 | 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但股东会会议决议另行规定就任时间的
从其规定。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就任时间为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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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
| |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
| |
| |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之一。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至少有一名职工
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委托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
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
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
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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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
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
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
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
不得全权委托;
(五)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
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
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
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
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
不得全权委托; |
免除责任;
(六)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
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七)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八)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五)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
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
免除责任;
(六)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
法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七)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八)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
成员行使职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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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出现下列情形
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
空缺后方能生效: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 |
| |
| |
| 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
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董事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
间之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确定。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其它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时间之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确定。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新增 | 第一百〇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
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应当承担赔偿 |
|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 删除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名。董事由非职
工代表担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一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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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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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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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第一百二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
议召开五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
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 第一百二十一条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
于会议召开二日前以专人送递、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
| |
| |
事。但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做出说明。 | 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通知,且不受本条第一款通知时限的限
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
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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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
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会议以现场会
议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或传
真表决等电子通信方式,或者现场会议与其
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的表决方式采取书面记
名投票或举手表决。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
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
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
|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
|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备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
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
|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
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主任
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
投资决策及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
| (四)对公司ESG相关政策及可持续发展重
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制定、审议公司管理远景、目标和策
略,评估公司ESG工作情况以及面临的风险
和机遇;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任委员)。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
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任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
|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关于
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
定。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二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
开展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履行相关职
权;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
定一名副总经理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如总
经理由董事长兼任的,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
务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为履行
总经理职务。 | 第一百五十二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协助
总经理开展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履行
相关职权;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
事长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为履行总经理职
务;如总经理由董事长兼任的,在总经理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副总经理
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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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会审议的通过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
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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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宗旨和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
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
润;
5、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6、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宗旨和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
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
润;
5、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6、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 |
分配。
(三)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除股东大会批准的其
他重大特殊情况外,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
金、任意公积金后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满
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
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确定公司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的最低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本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③的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 分配。
(三)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除股东会批准的其他
重大特殊情况外,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后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确定公司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的最低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
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
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本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3项的规定处理。
本款所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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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实施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
以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
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
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
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
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
2、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并应
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董事
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
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
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
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
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
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实施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
以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
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
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
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
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
2、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制定,并应
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董
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
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
3、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
见,同意利润分配预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独立董事应提出
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
利润分配预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
润分配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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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利润
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
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
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
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如符合利润分配的前提且公司上年度盈
利,但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
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决
定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
详细说明具体的原因和考虑因素以及未用
于现金分红的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
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
对此发表意见。
7、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指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如因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 | 4、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预案提出
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形成决
议;如不同意,审计委员会应提出不同意的
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
配预案;必要时,可以提请召开股东会。
5、利润分配预案经上述程序通过的,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
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6、如符合利润分配的前提且公司上年度盈
利,但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
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决
定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
详细说明具体的原因和考虑因素以及未用
于现金分红的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
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审计委员会应
当对此发表意见。
7、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指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如因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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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需
要,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规
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2、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应充分考
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涉及对章程规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细论证
后,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后,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以及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需
要,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规
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2、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应充分考
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
审计委员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
提交股东会审批。涉及对章程规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细论证
后,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后,并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
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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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置、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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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内
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
|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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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
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包括
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等方式送出。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进行。 |
|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包括电子
邮件)、电话等方式送出。但对于因特殊或
紧急情况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删除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
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当天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该传
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手机短信或电话方式进
行的,以被通知人接到短信或电话之日作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
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当天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该传
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手机短信或电话方式进
行的,以被通知人接到短信或电话之日作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仅因此无效。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
|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媒
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媒
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
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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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限额。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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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
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有限认购权,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有限认
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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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
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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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 |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
配给股东。 |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
配给股东。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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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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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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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第一百九十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 第二百〇三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
更登记。 | 记。 |
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〇四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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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〇七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注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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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各附件内容与本章程不一致的,
以本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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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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