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民集团(600976):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郭云沛/杨智 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 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 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 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 事处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 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 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否届满12个月。 六、包括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 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辛金国为健民 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 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 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 事处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 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 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否届满12个月。 六、包括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辛金国先生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其具备较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学教授资格,且在高校从事会计业相关教学工作三十七年(全职),符合在会计业岗位全职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验要求。 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 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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