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益达(002137):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7月13日 16:40:55 中财网
原标题:实益达: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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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文修订后的内容
第二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行使职权,并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二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行使职权,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首席执行官提议时;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时; (六)首席执行官提议时;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 持。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 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首席执行官、董事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 别提前10日和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
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 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监事 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 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首席执行 官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 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 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 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 席。第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 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 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 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 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 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 表决。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 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 表决。
第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 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董事及一名监 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 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 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第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 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审计 委员会委员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 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 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 议提案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 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 议提案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 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 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 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 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 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 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 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 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删除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 事会会议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与记录人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 事会会议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与记录人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 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 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 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 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新增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其他条款涉及序号变更的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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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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