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花智控(002050):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花智控”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三花智控实施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三花智控根据《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进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 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三花智控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复印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三花智控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调整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三花智控的说明予以 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三花智控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三花智控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 2024年 4月 1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 2024年 4月 19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3. 2024年 4月 19日至 2024年 4月 29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 4月 30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4. 2024年 5月 6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股权激励 5. 2024年 5月 7日,公司公告了《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 2024年 5月 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 2024年 6月 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 2025年 7月 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 (一)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
注 2:对标公司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各对标公司年报公布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准。 注 3:对于未满足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后续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符合《管理办法》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2024年 10月 23日,公司实施了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 3,731,188,61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分红总金额(含税)为 373,118,861.40元;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含税)为 0.0999678元(每股现金分红=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373,118,861.40元÷3,732,389,535股=0.0999678元/股)。 2025年 5月 22日,公司实施了 2024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 3,729,681,81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2.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分红总金额(含税)为 932,420,453.50元;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含税)为 0.2498186元(每股现金分红=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932,420,453.50元÷3,732,389,535股=0.2498186元/股)。 根据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时,按照《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情况 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的,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为:P=P -V。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0 0 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因此,本次调整后的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 P=[11.75-0.0999678]-0.2498186≈11.40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符合《管理办法》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慕景丽 经办律师: 李科峰 2025年 7 月 10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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