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交易涉嫌违反《证券法》
客观上,《实施细则》不乏看点。比如沪深股市是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市场,中小散户的成交占比往往在80%以上,《实施细则》的立足点则在于“中小投资者占多数”这一客观现实。 再如,《实施细则》对异常交易、高频交易进行了认定。像异常交易方面,《实施细则》明确了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四类异常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只要交易行为触及其中之一,即构成异常交易。异常交易的背后,则可能存在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所谓的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资本市场对于程序化交易其实并不陌生。早在2015年10月份,证监会就发布了《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建立申报核查管理、接入管理、指令审核、收费管理、严格规范境外服务器的使用、监察执法六方面监管制度。去年5月份,证监会又发布了《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而在近两年,程序化交易、量化交易、高频交易等字眼频频出现于市场中,在引起市场极大关注的同时,也常常引发投资者的质疑与诟病。而且,要求禁止程序化交易、量化交易、高频交易的声音更是不绝于耳。 整体而言,程序化交易、量化交易、高频交易由于借助于计算机下单,能够放大市场的成交量,在制造市场成交活跃的同时,也会在市场上造成交投升温的假象,进而会误导投资者。 而且,程序化交易、量化交易、高频交易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也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毕竟一个是电脑,一个是人脑。从分析判断的准确性,以及下单撤单的速度等方面看,人脑都远远不及电脑。 当然,最值得关注的,更在于像高频交易行为等还涉嫌违反《证券法》。根据《实施细则》,单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笔数合计最高达到300笔以上,或者单账户全日申报、撤单笔数合计最高达到20000笔以上的,应认定为调频交易。实际上,如果单帐户单个交易日申报、撤单20000笔的,毫无疑问已经构成频繁申报与撤单,这已经属于市场交易中的异常行为了。 《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性交易行为中,就包括“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的行为,而高频交易的某些行为,同样是不以成交为目的,且频繁地申报与撤单,已经涉嫌操纵市场。因此,某些高频交易行为,涉嫌操纵市场,因而涉嫌违反《证券法》。 因此,市场投资者质疑程序化交易、量化交易、高频交易并非没有理由。一个涉嫌违反《证券法》的高频交易,本身是应被禁止出现在市场上的。但是,高频交易借助于程序化交易的外衣,冠冕堂皇地登堂入室,本身是值得商榷的。即使是监管部门对于程序化交易中的异常交易行为,以及高频交易行为进行了界定与认定,并不会改变相关行为对于市场的危害程度,对于市场信心的打击程度。 事实上,无论是《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异常交易行为,还是高频交易行为,都游走于违法违规的边缘,相关行为也无异于打“擦边球”。毕竟,如果将频繁地申报、撤单的操纵市场行为认定为高频交易,那么证监会对某些操纵市场案例的处罚就站不住脚了。同样是频繁地申报与撤单,为什么有的交易行为就该认定为操纵市场,而有的却是高频交易而无须追究责任? 基于此,个人以为,对于单帐户单个交易日对同一标的频繁申报撤单达到200笔的,就应认定为异常交易,而不是要达到20000笔。如此认定高频交易,无异于放纵市场的操纵行为,也与监管部门一直倡导到价值投资、理性投资、长期投资的投资理念严重相悖。 .曹.中.铭.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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