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水务(601368):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WK-G-[2025]-001-02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46楼4607-4612 Room4607-4612,46/F,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Tower,No.59JinhuRoad,Qingxiudistrict,Nanning,Guangxi,China 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 内容等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6月23日,公司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25年7月10日召开公 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上海 证券报》等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等 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4日。 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7月10日14:30,本次股东大会于南宁市青秀区桂雅路 13号绿城水务调度检测中心1519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东 海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自2025年7月10日至2025年 7月1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 为2025年7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 10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股 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4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股东)共251人,所代表股份合计517,254,352股,占公 司股份总额(882,973,077股)的58.5809%。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人,所代表 股份共计502,346,58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6.8926%。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 东)均为2025年7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的出席会议授权文件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9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4,907,768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688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 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为《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并 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修改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 议案》。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经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于2025 年7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议案具体内容。本次 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列明及随后公告的议案 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 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 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并 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9,860,9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5706%;反对7,061,7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652%;弃权331,6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2%。 2.《关于修改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0,082,2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6134%;反对6,753,0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055%;弃权419,0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1%。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注 册地址、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修改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接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 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页) 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黄飞 经办律师: 黄飞 李夏菲 2025年7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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