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剑科技(60332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7月10日 17:51:50 中财网
原标题:盛剑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盛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
件,并对有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现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2025年6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于2025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等事项。2025年7月3
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2025年7月10日下午14点30分在上海市嘉定区汇发路301号盛剑
大厦如期举行。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7
月10日上午9点15分-9点25分、9点30分-11点30分、下午13
点-15点,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10日上午9
15 15
点 分-下午 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含通讯方式)的股东和股
东代表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6,0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5.1945%。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含通讯方式)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
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在审议前述部分议案时,与部分议案有关联的股东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在网络
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票数和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5%
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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