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特科技(832110):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证券代码:832110 证券简称:雷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0 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的修订经公司 2025年 7月 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 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不含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 上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说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 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 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五条 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可以由公司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第六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 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 第八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 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二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 弃表决权。 第十三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 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 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 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且造成按得票多排序可能 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 上述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二) 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 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再重新选举; 第十六条 若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候选人自 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 的董事; 第十七条 如经过股东会二轮选举后,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 《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原任董事将继续履行职责,并且董事会应在十 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 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其任期将自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 时方开始就任。 第十八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四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 说明。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 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 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 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 过”、“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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