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田股份(002170):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芭田股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7月09日 19:14:31 中财网
原标题:芭田股份: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芭田股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价格、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222号康泰创新广场34层518052
电话:0755-26907494 传真:0755-26906383
http://www.tclawfirm.com
致: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田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就芭田股份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以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等事项(以下合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本法律意见书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本所及本所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及授权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公司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如下:
1.2022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6月1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根据股东大会授权,2022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根据股东大会授权,2022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3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

8.2024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

9.2025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行权及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1、调整事由
2025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25年6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年度分红派息的实施公告》,确定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7月4日。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应对本次激励计划中的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2、调整方法及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P=P-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0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调整完成后,公司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5.535-0.28=5.255元/份。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一)等待期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40%。2022年7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为2022年7月20日。因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等待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为自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50%。2023年6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为2023年6月7日。因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已经届满。

(二)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序号行权条件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公司未发生左述任一 情形,满足本项行权条 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左 述任一情形,满足本项行 权条件。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 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确定当 年公司层面行权比例(M)。 得分情况 (X) 行权安排 0分 60分 80分 100分 业绩 考核指标 首次 授予 第三 的股 个行 票期 权期 3.60亿 4.80亿 2024年净利 A< 权 元≤A 元≤A< A≥6.00 润不低于 3.60亿 预留 <4.80 6.00亿 亿元 6.00亿元 元 授予 第二 亿元 元 的股 个行 票期 权期 权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根据深圳久安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4年经审计的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409,138,117.74元,剔 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 响后的净利润对应的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60 分,对应的公司层面行 权比例为60%。      
  行权安排 得分情况 (X) 业绩 考核指标0分60分80分100分
  首次 授予 的股 票期 权第三 个行 权期2024年净利 润不低于 6.00亿元A< 3.60亿 元3.60亿 元≤A <4.80 亿元4.80亿 元≤A< 6.00亿 元A≥6.00 亿元
  预留 授予 的股 票期 权第二 个行 权期     
         

 其它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对应的公司层面行权比例(M)如下 表示: 公司业绩考核 得分(X)区 X=0分 X=60分 X=80分 X=100分 间 公司层面行权 0 60% 80% 100% 比例(M)     
  公司业绩考核 得分(X)区 间X=0分X=60分X=80分X=100分
  公司层面行权 比例(M)060%80%100%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2024年个人绩效目标责任书》的考核 结果,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 为“A”、“B”、“C”和“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比例如下表 所示: 考核结果 A B C D 行权比例 100% 80% 60% 0 (P)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 权比例(M)×个人层面行权比例(P)。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 励对象共计115人,其中 1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 不满足行权条件,其余 104名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全部为“A” 对应的第三个行权期股 票期权行权比例均为 100%。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 励对象共计65人,其中 7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 不满足行权条件,其余 58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全部为“A”, 对应的第二个行权期股 票期权行权比例均为 100%。    
  考核结果ABCD
  行权比例 (P)100%80%60%0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相关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一)限售期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40%。2022年7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期为2022年7月20日,因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公司未发生左述任一 情形,满足本项解除限售 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左 述任一情形,满足本项解 除限售条件。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根据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确定当年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M)。     根据深圳久安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4年经审计的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409,138,117.74元,剔 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 响后的净利润对应的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60 分,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除 限售比例为60%。
 解除限售安 排 得分情 况 (X) 业绩 考核指标0分60分80分100分
 限 制 性 股 票第三 个解 除限 售期2024年净 利润不低 于6.00亿 元A< 3.60 亿元3.60亿元 ≤A<4.80 亿元4.80亿元 ≤A<6.00 亿元A≥6.00 亿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 其它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M) 如下表示: 公司业绩考核 得分(X)区 X=0分 X=60分 X=80分 X=100分 间 公司层面解除 0 60% 80% 100% 限售比例(M)     
  公司业绩考核 得分(X)区 间X=0分X=60分X=80分X=100分
  公司层面解除 限售比例(M)060%80%100%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2024 年个人绩效目标责任书》的考核结果,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和“D”四个等 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考核结果 A B C D 解除限售比 100% 80% 60% 0 例(P)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M)×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P)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共计8人,8名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都为 “A”,对应的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 解除限售比例均为 100%。    
  考核结果ABCD
  解除限售比 例(P)100%80%6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本次行权及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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