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匹 狼(002029):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7月09日 13:51:05 中财网
原标题:七 匹 狼: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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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5)厦锦律书字第023号

致: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七匹狼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七匹狼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七匹狼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三、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七匹狼及其相关人员
的如下保证:
1、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和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其正本或
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2、文件和书面材料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文件、书面材料、以及有关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以及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
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七匹狼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七匹狼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七匹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
开本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6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非独立董事选举》;
2、《独立董事选举》;
3、《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以上议案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
已予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8日下午14:00在厦门思明区观音山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16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2025年7月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按照规定聘请的本所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数为311,763,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202%。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9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94,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9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594,1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679%。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其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新议案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次股东会议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只能在现场
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议的投票表决。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3、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市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会议的网络投票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4、本次股东会议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周少雄、周少明、周永伟、周力源为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序号候选人累积获得的有效选举票数
1.01周少雄312,698,191
1.02周少明312,694,189
1.03周永伟312,685,085
1.04周力源312,774,1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序号候选人累积获得的有效选举票数
1.01周少雄935,145股
1.02周少明931,143股
1.03周永伟922,039股
1.04周力源1,011,139股
(二)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叶少琴、吴文华、孙传旺、焦培为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候选人累积获得的有效选举票数
2.01叶少琴312,683,091
2.02吴文华312,692,184
2.03孙传旺312,691,987
2.04焦培312,771,9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序号候选人累积获得的有效选举票数
2.01叶少琴920,045股
2,02吴文华929,138股
2.03孙传旺928,941股
2.04焦培1,008,939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3,313,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679%;反对 1,03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9%;弃权 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50,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588%;反对 1,03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518%;弃权 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93%。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2,463,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976%;反对 1,877,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71%;弃权 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0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996%;反对 1,877,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605%;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99%。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2,462,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972%;反对 1,878,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75%;弃权 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9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495%;反对 1,878,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106%;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9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议案 3、议案 4、议案 5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七匹狼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
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主 任:王章华

经办律师:刘晓军

经办律师:朱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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