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力特(688333):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333 证券简称:铂力特 公告编号:2025-032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12元 ? 相关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6月9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如下: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12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实施股份回购,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271,768,196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2,291,909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269,476,287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2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0,181,344.14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①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69,476,287×0.112)÷271,768,196≈0.111元/股(保留三位小数)②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因此,公司的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11)÷(1+0)=前收盘价格-0.111元/股。 三、 相关日期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2012 85 税〔 〕 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2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0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1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式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88485673-8055 特此公告。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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