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任子行(30031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 管理制度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规文件的规范性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 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 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 (三) 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除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处罚外,本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相关事宜有新规定发布,公司应按照新的要求执行,并相应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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