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 意 宝(002095):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04日 20:53:54 中财网
原标题:生 意 宝: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经营商品价格波动给公司带来的影响控制经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二)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段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科学调度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并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套期保值业务负责人、风控部经理、财务部以及经营体系的相关人员组成,总经理为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

第六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安排小组成员进行套期保值相关制度的制定,并审定相关制度规定,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二)负责召开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听取期货保值操作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六)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和“风险管理员”,其中套期保值操作小组设置期货交易员、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档案管理员等岗位。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三)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四)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风险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查套期保值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四)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
第八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下设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期货交易员、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档案管理员等岗位。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一)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根据市场、营销中心的信息,结合期货、现货价格及走势,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定期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异常情况的处理(权限范围内)及汇报。
(二)期货交易员: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按照批复的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负责交易账户的操作,负责编制交易报告并发送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及年报给相关人员等,保管每日交易账单以便与会计部进行资金核对;
(三)资金调拨员:负责根据交易记录完成收付款和资金账户管理; (四)会计核算员:负责相关账务处理、核算等财务结算工作;
(五)档案管理员:负责套期保值资料管理,包括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第九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需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

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其他制度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三条 公司对场内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总经理签发。
第十四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五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的交易方案应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员根据经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交资金调拨员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十八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期货交易员应于 1个交易日内及时将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割单和结算单(如有)打印并传递给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会计核算员、风险管理员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员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值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必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商品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商品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商品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商品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公司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做好相应的财务计划,必须提前考虑价格波动以及不同持仓阶段、节假日的保证金的调整因素,并以现货合同为基础进行相应的调整计划。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境内商品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七条 内部报告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公司期货交易员应立即报告风险管理员;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同时上报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及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
(1)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司期货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3)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4)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八条 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3)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当发生属商品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及时通知商品期货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商品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负责人,并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保密制度
公司商品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商品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套期保值事项公告。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期货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套期保值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保荐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四)咨询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有);
第三十二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原始资料、交易、交割、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 10年,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