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健康(301408):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或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一节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节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 第十三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五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十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深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 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 深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 行深交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 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 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深交所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 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六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深交所受理申请文件后,股票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深交所网站预 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 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二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书面说明,并经其同意后,修改招 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 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三十条 本节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第 3个月、第 9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 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 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 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 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号编报规则”)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 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号编报规 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 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号编 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上述款项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 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 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 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 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 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 成整改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十 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复牌。 第三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 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 第四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 低为负值,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 收入低于 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因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五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投资者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以《证券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 大事项发生时;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五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股票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交易或者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前 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 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 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五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 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 修订。 第六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 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 露的资料; (四)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 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 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 会。 第六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 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 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六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八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并负责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在第一 时间通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二)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并由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四)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五)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九条 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第七十条 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提出发布信息的申请;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容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核准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 露手续; (五)将披露文稿和相关审批文件存档备查。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 证券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七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 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公告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七十五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 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的事项 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审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五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 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八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 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 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 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 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 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其他不正当披露,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 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方才有效,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