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健康(30140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 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 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或投资者见面会; (十二)路演。 第十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 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 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 说明会等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 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 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 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 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 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 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 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 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 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总 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出席说明会,公司处于持 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对公 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 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 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 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应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 进行说明。公开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 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 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 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 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 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 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 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 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方才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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