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银股份(002177):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07月03日 10:01:10 中财网
原标题:御银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十条 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由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向或披露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司董事会将向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并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由于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管理规则的,引起的后果和责任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等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分:
1、责令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书面解释;
2、内部批评;
3、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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