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广物(600603):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迅速、顺畅地流动、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 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或事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重大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等下属企业 及派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子公司。 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在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及时通知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 项,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 行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 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 (四)派驻到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设有监事 的控股子公司还应包括该公司监事; (五)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设有监事 的控股子公司还应包括该公司监事; (六)其他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 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及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风险事项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等。 第八条 应报告的交易和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新取得的各类证件:专利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特许经营权 证、高新技术证、合格证等; 2、新近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3、拟申请及获得银行贷款或为其他公司和个人提供担保; 4、获得银行授信或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资格; 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 6、重大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 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7、大额银行退票; 8、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9、遭受重大损失; 10、重大投资行为; 11、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12、重大行政处罚(若不涉及具体数额,应当披露被查处的具体 内容); 13、诉讼、仲裁案件,包括: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4、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变更; 15、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16、公司股权转让、收购和出售资产等及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进展 情况; 17、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声明、意见及报告执行情况; 18、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19、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 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20、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21、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 响; 2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23、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24、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25、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26、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 监会处罚; 27、董事会秘书根据现行规定认为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或各控股子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 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报告; 4、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事项,按交易类别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1、2款标准的; 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预计结果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实际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6、前述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其中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 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1、2款标准的,应当报告。 第十条 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诉讼、仲裁案件;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六)回购股份; (七)吸收合并;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九)权益变动和收购; (十)股权激励; (十一)破产; (十二)公司承诺事项的履行和进展情况; (十三)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3、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 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其他重大经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 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 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1、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3、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程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发下列任一时 点后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分、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时。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根据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对于需要经独立董事认可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在向董事长报告的同时,应当同时向独立董事报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 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各种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咨询。 第十三条 根据重大信息的披露与审议要求,公司证券部负责向 信息报告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清单,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清单所列项目向证券部提供资料。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 并按照下述规定将进展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以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 息之外,还应当督促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以及派驻到参 股子公司的董事负责本部门或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对公司重大信息进行询问和调查,以 保证及时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因工作需要对外披露公司 重大信息,除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外,还应将其拟披露内容报证券部审查。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接触到应报告重 大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公司证券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 规定的其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等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经济处罚等处分,直至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7月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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