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为(603202):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03202 证券简称:天有为 公告编号:2025-016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2025年6月24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暨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追加投资额和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900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发行价格为93.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74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13,058,182.36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526,941,817.64元,其中超募资金为522,576,117.64元。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4月18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1555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2025年6月24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暨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追加投资额和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韩国新设全资子公司以实施韩国汽车电子工厂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5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暨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追加投资额和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2025-004)。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TYWElectronicsKoreaLLC.(以下简称“韩国天有为”)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与KBKookminBankTradeCenterBranch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韩国天有为,乙方为KBKookminBankTradeCenterBranch,丙方为中信建投。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甲一、甲二、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389801-01-241931,截至2025年06月24日,专户余额为0韩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韩国汽车电子工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二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二应将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 甲方二不得从上述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中国境内监管规定和大韩民国的外汇管理监管规定等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但是,对乙方的现场调查和书面询问应以不违反大韩民国法律规定和不影响乙方正常业务经营为前提。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俊、雷康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一、甲方二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无正当理由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有中文、韩文两个版本,两个版本若发生冲突或理解有争议时,以中文版为准。 特此公告。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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