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强股份(87366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06月30日 23:05:24 中财网
原标题:科强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证券代码:873665 证券简称:科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5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6月 27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 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8:《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监督、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七条 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审核审计计划与费用,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重大会计政策、关联交易等关键事项,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并符合监管要求;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识别风险隐患,提出完善建议,保障内控有效运行及合规性;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对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提出解任建议、要求纠正,依法提起诉讼;提议或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信息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审核公司内部控制体系重大缺陷的整改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但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通讯表决,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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