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江(300020):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制度

时间:2025年06月30日 22:35:20 中财网

原标题:ST银江: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20 证券简称:ST银江 公告编号:2025-057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最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 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79467.7974万股,均 为人民币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股份总数为4000万股, 目前已发行股份总数为79467.7974万股,均为人民 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或贷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财务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 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 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 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 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189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 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任何股东持有或 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 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 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 司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 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 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 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 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 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任何股东持有或者 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 表决权股份达到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 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 司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 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 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至公告后 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 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 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 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即时告 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 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 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 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即时告知 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 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 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股东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的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 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删除
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 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 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三)、 (四)、(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四)、 (五)、(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 在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 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 地或者股东会通知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股东参加网络投票进行会议登记的, 其身份确认方式等事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 执行。
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 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 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 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 市;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 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延 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应当于原定召开日两 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 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 的召开日期。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 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 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 外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 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 易做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 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 东;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 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 通知全体股东;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 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 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做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 权登记日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 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 东;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 定的工作,并在股东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通知 全体股东;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 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 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 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 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 东提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及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候选人按上述程序提出后,董事会负 责制作提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非职工代表监事候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 名,并由董事会提交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 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职责。公司董事候选人按上述程序提出后,董事 会负责制作提案并提交股东会表决。独立董事的选举 应与其他董事的选举分别进行。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1、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2、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选人按上述程序提出后,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 事会,由董事会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 股东大会表决。独立董事的选举应与其他董事的选举 分别进行。 职工代表监事的提名、选举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等民主方式进行。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1、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非职工 代表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时,实 行累积投票制。 2、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3、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人数; 4、股东大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 分散投向数人; 5、股东对单个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 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6、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 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 7、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得票相同,且造成 当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超 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当 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独3、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人数; 4、股东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 分散投向数人; 5、股东对单个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所投票数 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 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 投票权总数; 6、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 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 7、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 前的其他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同时将 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 人重新进行选举。 8、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非独立董事, 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非独立董事人 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已选 举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 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 事。 (2)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 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 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
立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重新进行选举。 8、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非独立董事 或非职工代表监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 到拟选非独立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分别按以 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 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 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 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监事人数,原任董事或监 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 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前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但 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 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 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 特别提示。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 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起算。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起算。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 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设有一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 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 义务在其辞职生效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 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的发生与离任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 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的发生与离任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新增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 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 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 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 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和个人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 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 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 职。删除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3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3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 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 说明。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 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 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下列除应当由 公司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一)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下列除应当由公 司股东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1 至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二)决定有关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 的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事项;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本章程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他对外担 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董事会 2/3以上董事同意;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第四 十条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外 的一般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在表决时,关联董 事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发表专门意见。 (五)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授予总经理一定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1 至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二)决定有关规定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 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事项; (三)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本章程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必须由股东会决策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的权限,在《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进行规定。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 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五)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授予总经理一定 的权限,在《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进行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 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 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 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并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决策、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 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 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 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整章节删除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 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 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 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 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 2、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未来12个月内公司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总资产的 20%。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 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 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现金分红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 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所处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 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 2、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未来12个月内公司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总资产的 20%。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 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 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现金分红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 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 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 理的前提下,必要时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 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发展规划及下阶段资金需求,并结合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符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 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 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 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 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 理的前提下,必要时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 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合公司章程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 中期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 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 立意见,并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 要求: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 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监事会应当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后提出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 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可以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 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发展规划及下阶段资金需求,并结合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符 合公司章程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 中期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 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2、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 求: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后提出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 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 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
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 通过。 (九)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 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 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 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十)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 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的利润 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 执行情况。 3、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董事会未制订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 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 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 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 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九)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 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 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 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十)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 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 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 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 细说明。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 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 披露。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 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 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 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聘。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第一百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
大会决定。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 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 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 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 公告方式通知股东。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 告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 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删除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 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 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七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 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 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新增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
 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 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 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 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 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 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 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 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 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 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 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 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 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 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 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之日起施行。起施行。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