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惠程(002168):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年6月30日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重庆惠程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惠程科技”)的委托,指派史玲莉、李晶晶律师于2025年6月30日对公司2025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就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 的议案内容及该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 完整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要求公司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等资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 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 致和相符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公司于 2025年6月14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关于召 开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决定于 2025年6月30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 方式、召开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 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 月30日14:30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0号1幢8楼会议 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30 日(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5年6月30 日(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 (本次股东会结束当日)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 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1,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533%。公司部分董事会成 员、部分监事会成员、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见证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数13,527,54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251%。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 185名(包括现场会议 和网络投票),代表公司股份44,527,5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784%。 (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全资子 公司项目中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采取普通决议方式进行。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内 容一致,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 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 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公司 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载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关于全资子公司项目中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中,该事项 交易对方重庆绿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发实业集团”)为公司间接控股股股东;交易对方重庆迈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重庆迈康”)为公司控股股东重庆绿发城市建设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绿发城建”)直接控制的企业。绿发实业集团、重庆迈康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绿发城建为该事项的关联股东对该项议案回避 表决。 《关于全资子公司项目中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为:同意44,159,143股,反对122,701股,弃权245,700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26%。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4,159,143股,反对122,701 股,弃权245,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26%。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会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惠程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章页)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田 渝 经办律师(签字): 史玲莉 李晶晶 2025 年6月30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