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哈森股份(603958):2025年度对外担保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958 证券简称:哈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3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郎克斯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郎克斯”)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苏州郎克斯为其全资子公司江苏郎克斯智能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郎克斯”)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授信业务发生期间自2025年6月26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苏州郎克斯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署《保证合同》,苏州郎克斯为江苏郎克斯人民币5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业务期间自2025年6月27日起至2026年6月15日止。 苏州郎克斯本次为江苏郎克斯提供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实际为江苏郎克斯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054.30万元。本次担保无反担保,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6月 25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2025年度在合并报表范围内新增担保余额人民币2.50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新增担保余额1.3亿元;新增额度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总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3.98亿元。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业务(包括各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商业汇票等业务)发生的担保,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包括代开保函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和2025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苏州郎克斯本次为江苏郎克斯提供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苏州郎克斯与宁波银行担保合同 1、被担保人(债务人):江苏郎克斯; 3、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保证)的债权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500万元; 6、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本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8、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二)苏州郎克斯与华夏银行担保合同 1、被担保人(债务人):江苏郎克斯; 2、保证人:苏州郎克斯; 3、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保证)的主债权本金:人民币500万元; 6、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7、保证方式: 1)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应立即向债权人清偿相应的债务。 2)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保证人不得以其他担保为由免除或减轻其保证担保责任。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债权人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或执行等为前提。若债权人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的其他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其他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保证人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3)若保证人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保证人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8、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江苏郎克斯当前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约情形,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具备债务偿还能力。公司对江苏郎克斯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能实时监控其生产经营、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等情况。董事会已审慎判断江苏郎克斯偿还债务的能力,认为其提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已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6,785.90万元(含本次新增担保在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3.74%;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9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6.30%。前述担保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0万元。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亦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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