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300350):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投资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的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其它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人员。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予以拒绝。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事项时,公司应要求对方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息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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