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300350):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管理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或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或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或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交所。 第八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制度所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范围内。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监局。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形式的处分。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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