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30035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时间:2025年06月28日 20:53:56 中财网
原标题:华鹏飞: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管理规定》《创业板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等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与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的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及的文件类型;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四)暂缓披露的期限;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六)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函;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公司对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中的信息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第十六条 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