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梳理了现有的相关治理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修改了部分管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将部分管理制度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二、“监事会”有关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有关表述统一调整;三、除上述调整外,其余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部分管理制度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二、“监事会”有关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有关表述统一调整;三、除上述调整外,其余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并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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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通过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
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 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通过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
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
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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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
第七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
开。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服务,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八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服务,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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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
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
释。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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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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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股东名册上在册的所有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五条股东名册上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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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 第二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证券账户开户确认单或者
证券账户信息单;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证券账户开户确认单或
者证券账户信息单。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
的股票账户卡、证券账户开户确认单或者证券账
户信息单;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证券账户开户确认单或
者证券账户信息单。 | 件或者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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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的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或其他组织)股东的,应加盖法人(或其他组
织)印章。 |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的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股东的,应加盖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印章。 |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
受股东的质询。 |
第四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1、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 | 第四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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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
变更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2)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
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3)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将董事
候选人名单提交给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监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监事候选人,提名
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
事人数。
(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举产生。
(3)监事提名人应将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交给
监事会,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数
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进行表决。
董事候选人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二)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
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如下: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投
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
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当选。
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
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 | 者变更的非独立董事人数;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
过拟选举或者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2、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将董事候
选人名单提交给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选举。
3、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数达到《公司章
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进行表决。
4、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二)股东会选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董事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如下: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
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
人数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
者几个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
非独立董事的当选。
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
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
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几个
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
的当选。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
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
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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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
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的
当选。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
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
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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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表决。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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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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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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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五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
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
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
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
|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
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
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
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
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
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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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
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
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
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
报。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
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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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三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三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职工代表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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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 第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
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
第八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内的1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竞业禁止 | 第八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内的1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竞业禁止 |
义务的持续时间为其任职结束后2年,其他忠实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 义务的持续时间为其任职结束后2年,其他忠实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第九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包括4名非
独立董事及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名、副董
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九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包括3名独
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设董事长1名,可以
设置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十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十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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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1/2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1/2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十八条除本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情
形外,董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
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十八条除本议事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情
形外,董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
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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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
系的董事。 |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
第七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 第七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
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
父母等);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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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五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
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工作制度中第十八条第一款第1-3
项及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 第二十二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
度,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工
作制度中第十八条第一款第1-3项及第二十一条
所列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工作制度第
十八条之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
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
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
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
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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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
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
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
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
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款;
(十六)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
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
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
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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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于会议
召开前2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
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
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
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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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
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
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
同时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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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
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独立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
说明。 |
新增 | 第二十五条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 |
新增 |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
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全体参会独立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
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
等方式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
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独立董事原则
上应该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
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
新增 |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
新增 |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 |
|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及会议议程;
(四)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
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
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
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
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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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
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
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
新增 |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应当充分披
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
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
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
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
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 |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
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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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
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
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
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
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
报告的按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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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
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
“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
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
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
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
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 |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
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
“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
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
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
料;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
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
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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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其他文件。 |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其他文件。 |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
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
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
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
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
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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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
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监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
提供。
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披露监事会决议的,监事
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
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
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
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项的具体
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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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
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
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
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
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
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
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 | 第四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
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
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
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
律法规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
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
限: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
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 |
常波动。 | 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
第四十四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
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
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
董事审阅;
...... | 第四十四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
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
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
董事审阅;
...... |
第四十五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
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
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有关
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 | 第四十五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
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
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
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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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四十九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
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
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
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公告等事项。 |
第四十九条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
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
织和管理证券事务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
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
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 | 第五十条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
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
织和管理证券事务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
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
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
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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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
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
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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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十三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
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 第十三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由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
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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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
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 第十四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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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 第十六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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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募投项目的立项、实施与募
集资金的拨付审批。
......
(四)募投项目实施至募集资金到位期间,
财务部根据《募投项目与产品线对应关系》归集
各相关产品线自筹资金使用情况,经项目部负责
人确定和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由董事会委派的
审计机构进行鉴证,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进行置
换。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 第十七条 公司募投项目的立项、实施与募
集资金的拨付审批。
......
(四)募投项目实施至募集资金到位期间,
财务部根据《募投项目与产品线对应关系》归集
各相关产品线自筹资金使用情况,经项目部负责
人确定和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由董事会委派的
审计机构进行鉴证,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进行置
换。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
| |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
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 |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
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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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意见: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
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的程序,其使用
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第二十三条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
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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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
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
公司股份。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
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
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
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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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
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
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比例的限制。 |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
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
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
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
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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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
的限制。 |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
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内;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期间。 |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
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内;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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