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601939):建设银行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写字楼 2座 12-15层 100004 12-15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统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材料、副本材料均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2.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并不就任何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5年 4月 29日,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提请召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 2025年 6月 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他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发布/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于 2025年 6月 5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hk)发布/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告和通函。 2025年 6月 27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香港仔黄竹坑道 180号香港海洋公园万豪酒店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以及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8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03,193,898,3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73990%。 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关于本行 2024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2. 关于本行 2024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3. 关于本行 2024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4. 关于本行 202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议案 5. 关于聘用 2025年度外部审计师的议案 6. 关于 2025年对外捐赠授权额度的议案 7. 关于选举张金良先生连任本行执行董事的议案 8. 关于选举李璐女士连任本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9. 关于选举辛晓岱女士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0. 关于选举窦洪权先生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1. 关于修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2. 关于修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 关于修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 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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