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峰集团(6015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峰集团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6月28日 20:35:48 中财网
原标题:东峰集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峰集团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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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分别于2025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2025年6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暨延期召开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取消部分议案及延期的公告》”)。《会议取消部分议案及延期的公告》载明,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关于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024年度及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等3项议案,且原定于2025年6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至2025年6月27日。

2025年6月1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载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29.90%股份的股东衢州智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2025年6月17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提请增加《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等7项议案,除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5年6月14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14:00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园工业城公司E区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77,416,39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1447%。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取消部分议案及延期的公告》和《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75,114,3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644%;反对2,223,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2275%;弃权7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81%。

2、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975,102,5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632%;反对2,226,6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2278%;弃权8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626,59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021%;反对:2,226,62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724%;弃权:87,2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5%。

3、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75,113,1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643%;反对2,223,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2275%;弃权7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82%。

4、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75,111,5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641%;反对1,496,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1530%;弃权80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29%。

5、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75,112,7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643%;反对2,223,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2275%;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82%。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结果:同意649,315,166股,占出席会99.6458% 2,225,420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0.3415%;弃权8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1,632,699 83.4458%
同意: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2,225,42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638%;弃权:82,3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4%。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进行融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5,174,1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05%;反对2,225,4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2276%;弃权1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9%。

8、审议通过《关于以自有资金支付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剩余尾款及注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5,175,7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07%;反对2,223,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2275%;弃权1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699,79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272%;反对:2,223,82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523%;弃权:16,8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5%。

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5,130,0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660%;反对2,226,5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2277%;弃权5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3%。

10 202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结果:同意954,716,6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568%;反对2,229,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2329%;弃权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613,79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103%;反对:2,229,32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918%;弃权:97,3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8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5,095,3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625%;反对2,229,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2280%;弃权9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619,39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504%;反对:2,229,32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918%;弃权:91,7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78%。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5,094,1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624%;反对2,229,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2280%;弃权9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618,19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418%;反对:2,229,32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918%;弃权:92,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64%。

13、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3.01苏凯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970,03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24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6,559,923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569%。

13.02刘亚利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970,010,6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24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6,534,71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760%。

13.03郑波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973,248,1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7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9,772,21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999%。

13.04王培玉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970,058,2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24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6,582,313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175%。

14、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4.01吴熙君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970,05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24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6,581,523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118%。

14.02于震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972,450,1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9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8,974,13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749%。

14.03林长鸿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970,036,8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24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6,560,91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15、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5.01钟凯伦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970,026,18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24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6,550,21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872%。

15.02林美绚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971,685,9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1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8,210,01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936%。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攀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黄非儿
2025 06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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