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艺股份(002295):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Tel:020-83379916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本所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贵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于2025 年 6 月 5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5 年 6 月 7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交易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二)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适当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75,923,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0 %;反对 52,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5 %;弃权 3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86,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1019 %;反对 52,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94 %;弃权 3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987 %。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5,923,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0 %;反对 52,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5 %;弃权 3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86,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1019 %;反对 52,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994%;弃权 3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987 %。 (三)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表决结果:同意 75,923,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0 %;反对 52,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5 %;弃权 3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86,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1019 %;反对 52,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994%;弃权 3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987 %。 (四)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5,923,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0 %;反对 52,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5 %;弃权 3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86,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1019 %;反对 52,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94%;弃权 3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987 %。 (五)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865,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6 %;反对 4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6 %;弃权 10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8 %。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29,0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1861 %;反对 4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324 %;弃权 10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9816 %。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864,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9 %;反对 46,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2 %;弃权 10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8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27,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9699 %;反对 46,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485%;弃权 10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9816 %。 (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775,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50%;反对 135,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2 %;弃权10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8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8,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992 %;反对135,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193 %;弃权10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816 %。 (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表决结果:同意75,775,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0 %;反对135,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2%;弃权10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8,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992 %;反对135,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193 %;弃权10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816 %。 (九)《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843,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6%;反对67,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10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07,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736%;反对67,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48%;弃权1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816%。 (十)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电解铜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869,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5%;反对41,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弃权10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32,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344%;反对41,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40%;弃权1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816%。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837,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7%;反对7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5%;弃权10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01,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362%;反对7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822%;弃权1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81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会议未发生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名): (盖章) 季永峰 负责人(签名): 经办律师(签名): 菅志远 潘洁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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