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朗五金(00279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时间:2025年06月28日 20:31:08 中财网
原标题:坚朗五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Kinlong Hardware Products Co., LTD.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称“《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以下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 (五)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裁和财务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信息披露人员;
(六)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潜在股东、实际控制人;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发布的制度和规则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交所。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信息可以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但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秘书,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等)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应当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裁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3. 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裁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裁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的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二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表决结果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四十条 股东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两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内容。

法律意见书应当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条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七条 在传闻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交停牌申请,在深交所实施停牌、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相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公司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部审批流程如下:公司、公司分子公司及机构拟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详见附件 2)(公司员工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晢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七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及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坚朗路3号
邮编:523722
电话:0769-82955232
传真:0769-87947885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第五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九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六条 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五十七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定保密协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由于工作失误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甚至解除其职务的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中国证监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信息披露管理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六月

附件 1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知情人 名单□是 □否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签 署书面保密承诺□是 □否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 2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规定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向公司提供相关个人信息或填报《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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