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嘉股份(002191):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五路 18号星河中心大厦 19层 电话:0755-23993388 传真:0755-86186205 邮编:518048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 C0082号 致: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6月 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了《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6月 27日(星期五)下午 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 19号劲嘉科技大厦 19楼董事会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乔鲁予先生27日 9:15至 9:25,9:30至 11:30,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6月 27日 9:15至 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331人,代表股份 533,721,18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461%。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4年年度报告及 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530,414,2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804%; 反对2,78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15%; 弃权52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81%。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4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30,430,6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835%; 反对2,74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145%; 弃权54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21%。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4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30,389,6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758%; 反对2,77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04%; 弃权55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38%。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530,391,7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反对2,78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19%; 弃权54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19%。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4年度不实施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529,863,9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773%; 反对3,32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230%; 弃权532,2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97%。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4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530,361,7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706%; 反对2,85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54%; 弃权50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41%。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30,326,7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640%; 反对2,85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54%; 弃权53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06%。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年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529,289,8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970%; 弃权37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97%。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30,389,6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758%; 反对2,81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76%; 弃权 51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966%。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30,508,3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980%; 反对2,81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73%; 弃权 39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746%。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30,509,3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982%; 反对2,816,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77%; 弃权 39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741%。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530,517,1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997%; 反对2,80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62%; (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524,060,8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1900%; 反对9,264,1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358%; 弃权 39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742%。 (十四)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530,454,7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880%; 反对2,80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47%; 弃权 46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873%。 (十五)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530,486,5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940%; 反对2,71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089%; 弃权 51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971%。 (十六)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530,350,9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685%; 反对2,80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63%; 弃权 56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051%。 (十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的议案》 同意523,982,4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1753%; 反对9,234,9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303%; 弃权 50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944%。 (十八)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投资、重大生产经营及财务决策程序与规则〉的议案》 同意530,529,1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019%; 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387%; 弃权 85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593%。 (十九)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523,965,0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1721%; 反对9,246,6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325%; 弃权 50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954%。 (二十)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30,438,1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849%; 反对2,75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159%; 弃权 52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992%。 (二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530,099,3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214%; 反对3,10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812%; 弃权 519,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974%。 (二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530,455,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881%; 反对2,77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197%; 弃权 49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922%。 (二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30,426,781,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827%; 反对2,82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285%; 弃权 47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887%。 (二十四)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523,981,8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1752%; 反对9,262,5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355%; 弃权47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93%。 同意523,617,7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1070%; 反对9,620,0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8025%; 弃权 48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906%。 (二十六)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防范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23,678,6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1184%; 反对9,546,5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887%; 弃权 49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929%。 (二十七)表决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530,470,8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910%; 反对2,74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150%; 弃权50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39%。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七)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孙新媛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何子楹 李小康 2025年 6月 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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