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党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
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网络及计算机领域内
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涉及前置许可的除外),计算机系统集成,
网络工程,图文设计制作,计算机、软件及辅
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
销售,动漫的设计和制作,广告的设计、制作
和发布,组织境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实业投
资。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网
络及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涉及前置许可的除外)
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图文设计制作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
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动漫的设计和制
作,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组织境内文
化艺术交流活动,实业投资。(以上范围涉及
前置许可的除外)。 |
第三章 股份 | 第三章 股份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212,237,681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212,237,681股
无其他种类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212,237,681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2,212,237,681股,无其他类别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供任何资助。 |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
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实施程序为:
……
(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减资方案;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
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实施程序为:
……
(二)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减资方案;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
体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等执行。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方。股
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
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
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 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
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
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
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
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会议通知起始时间,不含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
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会议通知起始时间,不含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
修订前 | 修订后 |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删除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
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 |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
若公司有发行在外的其他股份,应当说明是否
享有表决权。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
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关联股东的范
围。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
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关联
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股东会会议程序向到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决议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
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的
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
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
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
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
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的,股东
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主
动回避表决,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
主动回避表决的,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
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
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
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会主持人通知,
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
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由董事长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表决;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
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3%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
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符合法律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
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
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
事的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符合法律
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
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
会审议;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
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
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
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
诺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
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告知股东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
的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
票应当列出其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或
监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
累积投票制的功能。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
权,即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为其所持
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之积。股
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间
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
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
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
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
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
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
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执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
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
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的董事进行表
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仅选举
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每位股东
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其持有的股份
数、拟选任的董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
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公司股
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
相等的表决权,即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
决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
之积。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
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
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
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
对所有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
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
据全部董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
举的董事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
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 |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
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
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
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外,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结束后。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除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就
任时间为股东会结束后。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
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
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董事会成员中可以
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董事会成员中设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一人。董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并以书面
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应当独立
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四)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
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添补因辞
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
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
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
合确定。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
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
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
等因素综合确定。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
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
新增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
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
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
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
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删除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
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
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
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 删除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聘任
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履行职责,其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
兼任独立董事。 |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
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所述
的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
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 删除 |
第一百零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所要求的独立
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其配偶、父母、子女;
…… |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的方法: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
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
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规定
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条前项规定披露
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
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
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
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六年。 | 删除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五)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
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任期
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
依据。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
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
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
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 | 删除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职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
察等工作。
(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
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
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
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
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
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
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
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
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
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
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
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
的风险。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第三节 董事会 | 第二节 董事会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独立董事4人。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两人,
独立董事四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十七)董事会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
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
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司法冻结,凡
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
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
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
“占用即冻结”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制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
则;
(十六)董事会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
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
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司法冻
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
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以下事项,须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二)以下事项,须经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 (一)以下事项,须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二)以下事项,须经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
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执行。
(四)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购买或出
售重大资产外,公司其余对外担保、购买或出
售重大资产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享有签订单项借款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
借款合同的权力。
董事会在本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范围内,可以根据公
司的经营情况,将一定限额内的权限授权给公
司总经理。
交易事项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
理财等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
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 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关联
交易决策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执行。
(四)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应由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购买或
出售重大资产外,公司其余对外担保、购买
或出售重大资产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享有签订单项借款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以下借款合同的权力。
董事会在本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范围内,可以根
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将一定限额内的权限授
权给公司总经理。
交易事项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
托理财等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
长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由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
的方式作出,并且有具体明确的授权事项、内
容、权限和期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
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
董事自行决定。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
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权需
经由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以董事
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
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具体明确的授权事项
内容、权限和期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
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
或个别董事自行决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
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经理等行使。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
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应遵循如下特别行为
规范:
(一)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
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工
作依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
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
他董事独立决策。
(三)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
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删除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
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
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四)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发现董事会决议未得到严格执行或情况发生变
化导致董事会决议无法执行的,应及时采取措
施。
(五)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六)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
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至少通
过指定媒体向全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
明:
1、公司或本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2、公司或本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情节严重的,董事长应引咎辞职。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送出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日。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邮件或传真等方式
送出;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另有
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通讯或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章程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但应
确保决议的书面方案以专人、特快专递或传真
的方式送达到每一位董事,并且每一位董事应
当签署送达回执。送达通知应当列明董事签署
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
明意见的董事视为不同意方案的事项。签字同
意的董事人数如果已经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
数,并且以专人、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
公司,则该议案即成为公司有效的董事会决议
为此目的,董事分别签署同意意见的多份同一
内容的议案可合并构成一个有效的董事会决
议,而无需另行由同意的董事在同一文本上签
署。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和表决采用现
场举手表决方式、电子通讯方式以及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或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本
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
限,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方案以专人、特快
专递或传真等方式送达到每一位董事,并且
每一位董事应当签署送达回执。送达通知应
当列明董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
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董事视为不同意
方案的事项。签字同意的董事人数如果已经
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且以专人、特
快专递或传真等方式送达公司,则该议案即
成为公司有效的董事会决议。为此目的,董
事分别签署同意意见的多份同一内容的议案
可合并构成一个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而无需
另行由同意的董事在同一文本上签署。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
及本章程的规定书面委托有资格的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
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其召集人应当为会
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置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
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
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 |
第一百四十条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删除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
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
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
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
理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时,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副总经理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是否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的惩戒等。总经理提出免除副总经理职务时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免职的理由。副总经理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副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同副总经理和公司之间的劳
动合同规定。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负责公司某一方面
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总经理提名
副总经理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副总经理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以及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总经理提出免
除副总经理职务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免职
的理由。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副总经理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负责公司某一方
面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
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有关证券监管部门
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监管部门
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
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
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
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
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
系股东,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
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
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 | 删除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
件和记录;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
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
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
议的,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
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
重身份作出。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安徽省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六条 :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行连续、稳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在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基础上,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
股利分配办法;
3、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制定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5、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
润分配: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
留意见;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3)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
额为负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会影响公司战略规划或经
营目标实现的情形。
(二)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其中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及具体
政策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1、公司实行连续、稳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在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基础上,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
现金股利分配办法;
3、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制定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5、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
利润分配: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高
于百分之七十;
(3)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
净额为负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会影响公司战略规划或
经营目标实现的情形。
(二)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
修订前 | 修订后 |
2、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
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公司当期盈利,累计
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不存在本章程第一百二十
条规定的需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事项。
3、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
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
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
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
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
4、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与稳定性,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
配利润的1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 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2、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
红的条件为:公司当期盈利,累计可分配利
润为正数,不存在本章程规定的需股东会审
议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3、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
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
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
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
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
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
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
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
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
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
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5、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根据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
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
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 |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
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
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
5、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根据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请股东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
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按低于
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
还应说明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
平拟采取的举措等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同时
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
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
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
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审核意
见;
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经监事会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提交股东
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的原因。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提供便利。 |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
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按
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
配的,还应说明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
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并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同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
表决。
5、股东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议案,提请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
案需经战略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
会批准,提交股东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
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公司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
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提供便利。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 | 第一百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股东大会决定。 | 由股东会决定。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
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
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九章 党建工作 | 第八章 党建工作 |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
(二)以高质量党建促高质量发展,围绕企业
经营管理开展相关工作,支持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
(二)以高质量党建促高质量发展,围绕企
业经营管理开展相关工作,支持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
…… |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进行。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 删除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送出的
第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传
真机报告单显示的日期为准;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
此无效。 |
第二节 公告 | 第二节 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证
券时报》和国家规定的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报纸和国家规定的网站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
券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信息披露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上公告。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报纸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报
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三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或《证券时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报纸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
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
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
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
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 第二百〇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
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
修订前 | 修订后 |
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第二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〇四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 | 第二百〇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 |
第十三章 附则 |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二百一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第二百〇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
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 第二百〇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定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