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达科技(002516):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6月)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本) 目 录 一、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 2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工作程序 ..............................................................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3 第六章 附 则 ................................................................. 3 二、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 4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4 第四章 工作程序 .............................................................. 5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5 第六章 附 则 ................................................................. 6 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 7 第一章 总则 ................................................................. 7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7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7 第四章 工作程序 ............................................................. 8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8 第六章 附 则 ................................................................ 9 四、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 10 第一章 总则 ................................................................. 10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10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10 第四章 工作程序 ............................................................. 15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15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推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适时评估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对公司经营计划(包括年度经营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研究制订公司重组及转让公司所持股权、改制、并购、组织机构调整的方案; (四)对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治理制度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投资、重大融资、重大担保、重大资本运作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战略委员会职责权限范围内相关事项的资料,经初审后报战略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后,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日常工作小组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裁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裁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由提名工作小组在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后,形成书面材料,提交提名委员会;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外部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提名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中薪酬考核事项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一)至(三)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该等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对其年度绩效考评提出建议; 励计划进行管理;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核实公司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二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考核对象的考评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和公司有关业绩考核办法,对被考核人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从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日常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组织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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