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00030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 25-28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五年六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者口头证言;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作出的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所签署;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了与相关当事人访谈、查询有关公开信息等方式,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访谈记录等。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调整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评级、募集说明书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 (八)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正文 一、 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持有人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已召开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该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参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董事已回避表决。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已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已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参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监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 公司本次调整事宜 根据公司《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为:
三、 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 公司已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号》的规定就本次调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和《监管指引第 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号》的规定就本次调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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