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00030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6月28日 20:15:38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盛虹: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 25-28层 邮编:2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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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者口头证言;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作出的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所签署;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了与相关当事人访谈、查询有关公开信息等方式,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访谈记录等。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调整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评级、募集说明书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

(八)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正文

一、 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持有人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已召开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该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参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董事已回避表决。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已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已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参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监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 公司本次调整事宜
根据公司《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为:

章节本次调整前本次调整后
特别提示7、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个 月。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公司股票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 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 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本员工持 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未展期则自 行终止。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与 资产管理机构将根据信托合同或资 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适时卖出公司股 票。7、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60 个月。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公司股票锁定期为 12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 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本 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未展 期则自行终止。锁定期满后,管理 委员会与资产管理机构将根据信托 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适时 卖出公司股票。
章节本次调整前本次调整后
第四章本员 工持股计划 的存续期、 锁定期和禁 止性行为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36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 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 起算;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60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 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时起算; ……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禁止性行为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 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 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 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 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 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期间。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禁止性行为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 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 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 公司股票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有所变化,则以最 新变化为准):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前 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15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日 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 5 绩快报公告前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 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章本员 工持股计划 的管理模式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 ……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 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 会 ……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 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是否存 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意 见。 ……
第九章资产 管理机构的 选任、管理 协议的主要 条款二、资产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 (六)管理期限:36个月。管理期限 按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执行; ……二、资产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 (六)管理期限:管理期限按员工 持股计划的约定执行; ……
第十章本员 工持股计划 履行的程序三、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员工持股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 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三、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对 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 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章节本次调整前本次调整后
第十章本员 工持股计划 履行的程序六、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 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信托合 同或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召开关于 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 告法律意见书。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 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六、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 划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 决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 见、监事会意见、信托合同或资产 管理合同等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 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 见书。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 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和《监管指引第 1号》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
公司已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号》的规定就本次调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和《监管指引第 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号》的规定就本次调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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