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000301):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股票代码:000301 股票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5-057 债券代码:127030 债券简称:盛虹转债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第 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11日、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12日、2022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2022年9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购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7),截至2022年8月31日,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1.166亿股,占公司买入完成时总股本的 1.88%。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的公司股票锁定期为 12个月,即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存续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即2022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 二、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原因及调整情况 (一)调整原因 根据《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各持有人及公司利益,并达到有效激励员工、促进公司发展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结合行业发展阶段、资本市场趋势,公司拟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24个月,存续期由36个月调整为60个月。存续期内,当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性资金时,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3月27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公司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中买卖公司股票的敏感期进行调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5月15日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履行的程序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针对上述调整事项,公司对《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应内容进行同步修订。修订后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三、本次调整的影响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内容的调整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持有人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已召开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该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以上份额同意,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2025年 6月 2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董事已回避表决。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 6月 2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四)监事会意见 2025年 6月 27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监事已回避表决。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的规定就本次调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九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九届十六次监事会决议;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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