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000301):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时间:2025年06月28日 20:12:21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盛虹: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301 股票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5-057 债券代码:127030 债券简称:盛虹转债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第
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11日、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12日、2022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2022年9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购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7),截至2022年8月31日,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1.166亿股,占公司买入完成时总股本的 1.88%。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的公司股票锁定期为 12个月,即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存续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即2022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

二、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原因及调整情况
(一)调整原因
根据《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各持有人及公司利益,并达到有效激励员工、促进公司发展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结合行业发展阶段、资本市场趋势,公司拟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24个月,存续期由36个月调整为60个月。存续期内,当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性资金时,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3月27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公司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中买卖公司股票的敏感期进行调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5月15日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履行的程序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章节本次调整前本次调整后
特别提示7、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 月。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公司股票锁定期为 12个月,自公 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 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本员工持 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未展期则自 行终止。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与 资产管理机构将根据信托合同或资 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适时卖出公司股 票。7、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 月。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公司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自 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 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本员 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未展期 则自行终止。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 会与资产管理机构将根据信托合同 或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适时卖出 公司股票。
第四章本员 工持股计划 的存续期、 锁定期和禁 止性行为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 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 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 起算;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60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 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时起算; ……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禁止性行为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 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 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 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告前 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日起 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禁止性行为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 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 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有所变化,则以最新 变化为准):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 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章节本次调整前本次调整后
 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 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期间。(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 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章本员 工持股计划 的管理模式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 ……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 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 ……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 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是否存 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意 见。 ……
第九章资产 管理机构的 选任、管理 协议的主要 条款二、资产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 (六)管理期限:36个月。管理期限 按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执行; ……二、资产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 (六)管理期限:管理期限按员工持 股计划的约定执行; ……
第十章本员 工持股计划 履行的程序三、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员工持股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 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三、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对 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 股计划发表意见。
第十章本员 工持股计划 履行的程序六、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 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信托合 同或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召开关于 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 告法律意见书。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 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六、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 划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 决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 见、监事会意见、信托合同或资产管 理合同等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 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 书。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 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
除上述调整外,《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针对上述调整事项,公司对《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应内容进行同步修订。修订后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三、本次调整的影响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内容的调整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持有人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已召开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该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以上份额同意,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2025年 6月 2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董事已回避表决。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 6月 2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四)监事会意见
2025年 6月 27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监事已回避表决。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的规定就本次调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九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九届十六次监事会决议;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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