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002239):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5-038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公司于6月27日举行了2024年年度股东会,现将会议召开 情况及决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5年6月27日14点。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8号公司办公 楼五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振坤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803人,代表股份 627,587,216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数的18.962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2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01人,代表股份625,957,216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132%。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00人,所持股份总数为 42,170,750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1.2742%。 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谭美玲律师 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会议以现场记名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001,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39%;反对10,226,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94%;弃权1,359,5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585,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270%;反对10,226,09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492%;弃 权1,3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2238%。 (二)审议通过了《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15,995,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29%;反对10,282,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85%;弃权1,309,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578,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120%;反对10,282,89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839%;弃 权1,3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1040%。 (三)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15,974,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96%;反对10,283,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87%;弃权1,328,9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557,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622%;反对10,283,99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865%;弃 权1,3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1512%。 (四)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248,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34%;反对10,090,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78%;弃权1,247,9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83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134%;反对10,090,39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275%;弃 权1,2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9592%。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061,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35%;反对10,296,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07%;弃权1,229,3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644,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685%;反对10,296,59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164%;弃 权1,2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9151%。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5,395,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73%;反对10,934,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23%;弃权1,257,3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978,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892%;反对10,934,59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293%;弃 权1,2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9815%。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4,247,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11%;反对22,105,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23%;弃权1,233,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831,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553%;反对22,105,583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192%;弃 权1,2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9255%。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011,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55%;反对10,261,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51%;弃权1,314,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594,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502%;反对10,261,79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339%;弃 权1,3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1159%。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525,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75%;反对9,87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34%;弃权1,186,8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8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09,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698%;反对9,874,69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160%;弃 权1,1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8143%。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6,045,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09%;反对10,341,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78%;弃权1,201,1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628,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299%;反对10,341,09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219%;弃 权1,20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8482%。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5,089,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85%;反对11,283,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80%;弃权1,214,2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672,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629%;反对11,283,99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579%;弃 权1,2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8792%。 其中,议案十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谭美玲律师见证了此次 股东会,并为此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对议 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本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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