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发展(002146):荣盛发展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6月28日 20:08:17 中财网
原标题:荣盛发展:荣盛发展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448号

致: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年 6月 27日在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 81号荣盛发展大厦十楼第一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5年 6月 11日召开第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5年 6月 12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6月 27日下午 15:00在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 81号荣盛发展大厦十楼第一会议室召开,董事长耿建明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6月 27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6月 27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828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15,091,2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144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00,145,1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500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2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4,946,0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43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71,001,3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32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债务加入并以物抵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07,763,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3%;反对6,598,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6%;弃权72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673,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790%;反对6,598,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38%;弃权72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7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债务加入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07,695,1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21%;反对6,617,2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7%;弃权77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605,2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831%;反对6,617,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99%;弃权77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7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朱小辉____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高媛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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