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发展(000628):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25-29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6月 27日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月 27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6月 27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并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四)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 //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六)主持人:董事长周志 (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八)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412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7,475,2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52,280,000股的 53.21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2,316,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52,280,000股的48.914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0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159,1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52,280,000股的 4.3032%。 (九)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会议见证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其中独立董事马桦女士、副总经理孟繁新先生以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 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一)《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 187,233,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0%;反对 1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8%;弃权 4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2.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 187,226,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71%;反对 1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2%;弃权 5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2.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1.表决情况: 同意 187,234,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14%;反对 19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4%;弃权 4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 2.表决结果:通过。 (四)《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 187,233,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09%;反对 1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4%;弃权 4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 2.表决结果:通过。 (五)《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87,220,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42%;反对 19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0%;弃权 5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8%。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723,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4502%;反对 19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26%;弃权 5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72%。 2.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 2024年 12月 31日总股 本 352,2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55元(含税),共派现 19,375,400.00元。公司 2024年度不送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六)《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86,05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439%;反对 1,365,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83%;弃权 5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 2.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七)《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86,047,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382%;反对 1,364,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8%;弃权 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 2.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八)《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86,056,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430%;反对 1,374,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3%;弃权 4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 2.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九)《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86,044,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371%;反对 1,371,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18%;弃权 5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 2.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5年度中期分红 方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87,238,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40%;反对 1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2%;弃权 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741,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2.0647%;反对 1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37%;弃权 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15%。 2.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87,231,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02%;反对 17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9%;弃权 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734,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8263%;反对 17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79%;弃权 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58%。 2.表决结果: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独立董事龚敏、张腾文、马桦分别所作的 2024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莉、曾亚西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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