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发展(000628):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 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 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 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 公司已于2025年6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6月27日下午13:30在公司会议室(地 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8号)召开了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周志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6月27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6月2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8人, 代表股份172,316,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14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 委托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共404人,代表股份15,159,1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3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12人,代表股份 187,475,2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17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见证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 《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7.《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8.《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9.《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度中期分红方案 的议案》 11.《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以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 系统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第1项议案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233,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710%;反对1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028%;弃权4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6,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1.8800%;反对1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45%;弃权49,0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6455%。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第2项议案《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226,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671%;反对1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032%;弃权5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8,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1.6349%;反对1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46%;弃权55,7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8705%。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第3项议案 《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234,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714%;反对19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044%;弃权4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6,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1.9035%;反对19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19%;弃权45,4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5246%。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第4项议案《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233,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709%;反对1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054%;弃权4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5,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1.8733%;反对1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57%;弃权44,4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4910%。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第5项议案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220,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642%;反对19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060%;弃权5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3,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1.4502%;反对19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26%;弃权55,9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8772%。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第6项议案 《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05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2439%;反对1,365,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7283%;弃权5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0,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2.3986%;反对1,365,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518%;弃权52,1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7496%。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第7 项议案 《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047,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2382%;反对1,364,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7278%;弃权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9,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2.0426%;反对1,364,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216%;弃权63,6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1358%。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第8 项议案 《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056,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2430%;反对1,374,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7333%;弃权4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8,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2.3415%;反对1,374,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675%;弃权44,4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4910%。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第9 项议案 《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044,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2371%;反对1,371,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7318%;弃权5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7,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1.9688%;反对1,371,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701%;弃权58,4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9612%。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第10项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度中 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238,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740%;反对1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012%;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1,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2.0647%;反对1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37%;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5615%。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第11 项议案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231,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702%;反对17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959%;弃权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4,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1.8263%;反对17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79%;弃权63,6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1358%。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本次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见证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 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莉 曾亚西 二O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