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发展(000628):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6月28日 19:56:59 中财网
原标题:高新发展: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
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
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
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
公司已于2025年6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6月27日下午13:30在公司会议室(地
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8号)召开了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周志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6月27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6月2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8人,
代表股份172,316,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14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
委托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共404人,代表股份15,159,1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3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12人,代表股份
187,475,2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17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见证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 《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7.《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8.《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9.《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度中期分红方案
的议案》
11.《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以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
系统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第1项议案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233,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710%;反对1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028%;弃权4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6,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1.8800%;反对1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45%;弃权49,0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6455%。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第2项议案《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226,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671%;反对1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032%;弃权5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8,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1.6349%;反对1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46%;弃权55,7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8705%。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第3项议案 《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234,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714%;反对19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044%;弃权4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6,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1.9035%;反对19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19%;弃权45,4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5246%。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第4项议案《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233,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709%;反对1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054%;弃权4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5,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1.8733%;反对1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57%;弃权44,4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4910%。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第5项议案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220,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642%;反对19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060%;弃权5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23,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1.4502%;反对19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26%;弃权55,9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8772%。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第6项议案 《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05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2439%;反对1,365,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7283%;弃权5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0,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2.3986%;反对1,365,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518%;弃权52,1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7496%。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第7 项议案 《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047,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2382%;反对1,364,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7278%;弃权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9,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2.0426%;反对1,364,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216%;弃权63,6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1358%。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第8 项议案 《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056,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2430%;反对1,374,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7333%;弃权4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8,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2.3415%;反对1,374,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675%;弃权44,4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4910%。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第9 项议案 《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044,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2371%;反对1,371,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7318%;弃权5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7,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1.9688%;反对1,371,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701%;弃权58,4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9612%。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第10项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度中
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238,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740%;反对1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012%;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1,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2.0647%;反对1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37%;弃权46,5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5615%。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第11 项议案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231,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702%;反对17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959%;弃权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4,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1.8263%;反对17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79%;弃权63,6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1358%。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本次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见证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
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莉

曾亚西

二O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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