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000568):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06月28日 19:56:58 中财网
原标题:泸州老窖: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68 证券简称:泸州老窖 公告编号:2025-29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6月 27日 14:30
(2)股东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6月 27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 6月 27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 71号泸州老窖
指挥中心东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淼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出席人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78人,代表股份 965,787,723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5.61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26人,代表股份 385,653,295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2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52人,代表股份 580,134,428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39.412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75人,代表股份 215,482,51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63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24人,代表股份 1,319,226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9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51人,代表股份 214,163,286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5496%。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
下提案进行了表决:
1.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4,972,3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56%;
反对 400,5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5%;弃权
414,8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7,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667,1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16%;反对 400,5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59%;弃权 414,8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7,5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25%。

2.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5,021,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7%;
反对 348,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1%;弃权
417,3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7,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716,4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45%;反对 348,6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8%;弃权 417,3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7,5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37%。

3.00《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4,993,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8%;
反对 380,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4%;弃权
413,4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7,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688,4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15%;反对 380,5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66%;弃权 413,4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7,5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19%。

4.00《2024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5,036,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2%;
反对 340,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2%;弃权
411,6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8,0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730,7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511%;反对 340,0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78%;弃权 411,6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8,0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10%。

5.00《关于制定<2024-2026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5,265,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9%;
反对 164,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0%;弃权
357,9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960,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77%;反对 164,1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2%;弃权 357,9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8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61%。

6.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5,267,5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1%;
反对 154,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0%;弃权
365,7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962,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86%;反对 154,4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7%;弃权 365,7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97%。

7.00《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5,273,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8%;
反对 151,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6%;弃权
362,8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7,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968,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15%;反对 151,0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1%;弃权 362,8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7,1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4%。

8.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4,609,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80%;
反对 409,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4%;弃权
768,1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6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304,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34%;反对 409,7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01%;弃权 768,1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6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65%。

9.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4,867,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47%;
反对 202,4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0%;弃权
718,1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6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561,9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28%;反对 202,4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9%;弃权 718,1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6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33%。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小玉、陈艺就本公司 2024年
度股东大会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
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6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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