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广传媒(000917):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6月28日 19:45:19 中财网
原标题:电广传媒: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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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 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25年 6月 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年 6月 5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 6月 20日。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6月 27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6月 27日上午 9:15至 2025年 6月 27日下午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6月 27日(星期五)下午 14:40在湖南省长沙市金鹰影视文化城圣爵菲斯大酒店欢城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327,321,1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0905%。

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 39,142,8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613%。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共同计票和监票。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9,822,8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1.5990%,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 2024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9,891,4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1.6199%,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99,725,8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1.5693%,议案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1,19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2.0168%,议案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5,048,5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1.3415%。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以及 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834,7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3.0419%,议案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4,834,7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3.0419%。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韵洪传播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2025年度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3,124,5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5.6628%,议案通过。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公司与本所各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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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梁 爽

经办律师: 廖青云


签署日期:2025年 6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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