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元生物(688238):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照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以及外籍员工。本次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期间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持续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发展。通过持续推动中长期激励机制,将进一步完善公司薪酬激励体系,增强公司凝聚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的有效落地和经营目标的高质量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6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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