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股份(603637):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427号 致: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13点30分在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36号石化大厦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本所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5年6月11日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6月12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13:30在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36号石化大厦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郑祯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9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6,487,8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8558%,其中: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2,357,9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1255%。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29,9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30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543,1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36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监事、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6,433,5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3%;反对3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488,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96%;反对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3%;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1%。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十项管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6,336,5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4%;反对12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0%;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391,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93%;反对12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6%;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1%。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6,336,5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4%;反对12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0%;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391,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93%;反对12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6%;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1%。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336,5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4%;反对12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0%;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331,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9%;反对134,6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5%;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336,5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4%;反对12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0%;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900,9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71%;反对56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67%;弃权23,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895,9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96%;反对567,9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42%;弃权23,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895,9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96%;反对567,9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42%;弃权23,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336,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9%;反对1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5%;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336,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9%;反对1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5%;弃权2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等三项管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91,1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32%;反对37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7%;弃权23,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制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664,1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10%;反对799,7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28%;弃权23,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6,097,4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27%;反对357,4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6%;弃权32,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152,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176%;反对357,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69%;弃权32,9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郑祯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2,447,608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93.92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07,89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70.2397% 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冯鲁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2,157,107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93.486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817,39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67.7231% 表决结果:通过 3.《选举戚元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2,155,115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93.483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815,40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67.7058% 表决结果:通过 4.《选举罗百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1,755,107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92.881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415,39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64.2405% 表决结果:通过 5.《选举唐磊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1,755,108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92.881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415,39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64.2405%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山红红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2,169,494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93.5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829,78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67.8304% 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葛攀攀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1,755,196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92.881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415,48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64.2413% 表决结果:通过 3.《选举叶开封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1,755,201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92.881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415,49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64.241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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