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伊份(603777):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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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6月28日 19:23:5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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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来伊份:上海
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03777 证券简称:
来伊份
上海
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二〇二五年七月
序号 | 议案名称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1 |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 |
2.00 | 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2.01 |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2 |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3 |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2.04 |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5 |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
2.06 | 关于修订《投资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7 |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8 |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2.09 | 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2.10 | 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
六、股东讨论、提问和咨询
七、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八、现场投票表决
九、休会统计表决情况
十、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十一、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签署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十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上海
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订如下参会须知: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大会设立秘书组,具体负责大会各项组织工作;2、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权利,同时,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和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扰乱股东大会秩序;3、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4、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要求在大会上发言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大会秘书组进行登记并填写发言登记表,登记发言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如超过3人,按持股数由多到少排序,取前3位股东,发言顺序亦按持股数量由多到少排序;
5、股东在发言时,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的,大会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进行大会发言;
6、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若同一表决权出现现场和网络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由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票特别说明的情况外,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所列议案下方的“同意”、“反对”、“弃权”中任选一项打“√”,不选或多选则该项表决视为弃权;
8、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摄像、录音、拍照。如有违反,大会工作人员有权加以制止。
原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节 公 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 则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 知
第二节 公 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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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上
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上
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6,559,908
元。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4,424,166
元。 |
第九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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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 |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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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同)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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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裁(副总经理,以下同)、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裁(副总经理,以下同)、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
第十八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九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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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集中存管。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集中存管。 |
第二十条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全体发起人系以上海爱屋食品有限公司截止
201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人民币
168,086,620.86元,按1.31:1的比例折合为公
司的股本总额为12,825万元,股份总数为
12,825万股,剩余部分全部计入公司资本公
积。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时,全体发起人系以上海爱屋食品有限公司截
止201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人民币
168,086,620.86元,按1.31:1的比例折合为公
司的股本总额为12,825万元,股份总数为
12,825万股,剩余部分全部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金。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36,559,908
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34,424,166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公
司或自然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对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
|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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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
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后实施。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
实施。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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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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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
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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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
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
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
(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
权结构。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
变更
(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
权结构。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包括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 第三十七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
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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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
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决定。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
益。 |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
司利益。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
|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
|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股东代表担任的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 |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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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他交
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②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③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④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人民币500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5,000万元;
⑥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 (十一)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他交易事
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
②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③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④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500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5,000万元;
⑥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项除外)金额在
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
算。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含
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4)租入
或租出资产;(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7)债权、债务
重组;(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9)转让或者
受让研发项目;(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项除外)
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
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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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其它担保情形。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其它担保情形。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
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
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
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
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
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为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
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投票提供便利。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
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
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 |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
理的讨论时间。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
的讨论时间。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五)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和
更换及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六)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公司年度报告;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五)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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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事项;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不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
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
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董事
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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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
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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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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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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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委
员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
的期限为一年,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持续有效,直至该秘密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 |
成为公开信息 | 的期限为一年,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持续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 |
新增 | 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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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
董事7名,独立董事4名,设董事长1名。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1
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7名,独立董事4名,设
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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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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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交易决策权限为:
(一)在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外,审议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他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
外):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
②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③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④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100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1,000万元;
⑥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的交易决策权限为:
(一)在股东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外,审议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其他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
外):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
②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③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④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100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1,000万元;
⑥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
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4)租入或租
出资产;(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7)债权、债务重组;
(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9)转让或者受让研
发项目;(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二)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项除外)金额在
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纯粹获益
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项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担保事
项,由董事会审议。 |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
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4)租入或租
出资产;(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7)债权、债务重组;
(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9)转让或者受让研
发项目;(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二)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项除外)金额在
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纯粹获益
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项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需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担保事项,
由董事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董
事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授权董事长行使部
分职权,但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授权的除外。董事会对董
事长的授权应遵循合法、有利于公司运作及提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董
事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授权董事长行使部
分职权,但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授权的除外。董事会对董
事长的授权应遵循合法、有利于公司运作及提 |
高决策效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的原则,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
督。
该授权决议须经董事会审议,并经全体董事
2/3以上董事批准。 | 高决策效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的原则,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
督。
该授权决议须经董事会审议,并经全体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批准。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
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说明。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说明。 |
| |
|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
|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
名书面投票表决(包括传真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其他经董
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
用记名书面投票表决(包括传真方式表决)方
式。 |
| |
| |
| |
|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
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