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伊份(603777):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时间:2025年06月28日 19:23:59 中财网

原标题:来伊份: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03777 证券简称:来伊份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二〇二五年七月

序号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
2.00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2.06关于修订《投资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0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08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2.09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10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六、股东讨论、提问和咨询
七、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八、现场投票表决
九、休会统计表决情况
十、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十一、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签署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十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订如下参会须知: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大会设立秘书组,具体负责大会各项组织工作;2、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权利,同时,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和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扰乱股东大会秩序;3、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4、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要求在大会上发言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大会秘书组进行登记并填写发言登记表,登记发言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如超过3人,按持股数由多到少排序,取前3位股东,发言顺序亦按持股数量由多到少排序;
5、股东在发言时,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的,大会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进行大会发言;
6、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若同一表决权出现现场和网络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由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票特别说明的情况外,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所列议案下方的“同意”、“反对”、“弃权”中任选一项打“√”,不选或多选则该项表决视为弃权;
8、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摄像、录音、拍照。如有违反,大会工作人员有权加以制止。


原内容修订后内容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节 公 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 知 第二节 公 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上 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上 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6,559,908 元。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4,424,166 元。
第九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下同)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裁(副总经理,以下同)、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裁(副总经理,以下同)、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第十八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九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集中存管。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全体发起人系以上海爱屋食品有限公司截止 201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人民币 168,086,620.86元,按1.31:1的比例折合为公 司的股本总额为12,825万元,股份总数为 12,825万股,剩余部分全部计入公司资本公 积。第二十一条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时,全体发起人系以上海爱屋食品有限公司截 止201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人民币 168,086,620.86元,按1.31:1的比例折合为公 司的股本总额为12,825万元,股份总数为 12,825万股,剩余部分全部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金。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36,559,908 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34,424,166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公 司或自然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对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后实施。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 实施。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 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 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 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 (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 权结构。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 变更 (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 权结构。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包括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第三十七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 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 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决定。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 益。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 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股东代表担任的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他交 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②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③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④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人民币500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5,000万元; ⑥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十一)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他交易事 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 ②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③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④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500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5,000万元; ⑥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项除外)金额在 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算。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含 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4)租入 或租出资产;(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7)债权、债务 重组;(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9)转让或者 受让研发项目;(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项除外) 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 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其它担保情形。(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其它担保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 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 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 的会议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 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 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为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 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投票提供便利。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 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 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 理的讨论时间。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 的讨论时间。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五)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和 更换及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六)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公司年度报告;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五)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事项;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不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 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 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董事 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 职责。
  
  
  
  
  
  
  
  

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 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委 员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 的期限为一年,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持续有效,直至该秘密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

成为公开信息的期限为一年,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持续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
新增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 董事7名,独立董事4名,设董事长1名。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1 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7名,独立董事4名,设 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交易决策权限为: (一)在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外,审议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其他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 外):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 ②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③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④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100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1,000万元; ⑥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的交易决策权限为: (一)在股东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外,审议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其他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 外):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 ②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③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④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100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1,000万元; ⑥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 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4)租入或租 出资产;(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7)债权、债务重组; (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9)转让或者受让研 发项目;(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二)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项除外)金额在 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纯粹获益 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项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担保事 项,由董事会审议。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 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4)租入或租 出资产;(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7)债权、债务重组; (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9)转让或者受让研 发项目;(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二)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纯粹获益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项除外)金额在 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纯粹获益 且无须支付对价的事项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需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担保事项, 由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董 事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授权董事长行使部 分职权,但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授权的除外。董事会对董 事长的授权应遵循合法、有利于公司运作及提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董 事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授权董事长行使部 分职权,但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授权的除外。董事会对董 事长的授权应遵循合法、有利于公司运作及提

高决策效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的原则,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 督。 该授权决议须经董事会审议,并经全体董事 2/3以上董事批准。高决策效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的原则,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 督。 该授权决议须经董事会审议,并经全体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 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说明。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 名书面投票表决(包括传真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其他经董 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 用记名书面投票表决(包括传真方式表决)方 式。
  
  
  
  
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 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