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60116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个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的核查,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普通股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普通股股东共计1,096人,所持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份共计10,044,974,2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份总数的47.5097%。 出席及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会议通知》中所列各项议案系经董事会二〇二五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且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对未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对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通过了如下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3、 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汪 冬 见证律师: 傅卓婷 见证律师: 程 静 2025年6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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