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旅B股(900929):锦旅B股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6月27日在上海市黄浦区茂名南路59号上海锦江饭店锦江小礼堂二楼锦竹厅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韩春燕律师、路遥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6 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 各股东。 1.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6月27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黄浦区茂名 南路59号上海锦江饭店锦江小礼堂二楼锦竹厅召开,并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2.3、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股份66,982,9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5317%。其中,国有 法人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66,556,2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098%,外资股股东(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持有公司 股份数为426,63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219%。其中,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 66,829,30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4158%。 3.2、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5年6月2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 票的股东。 3.3、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分别为:(1)《2024年度董事会报告》;(2)《2024年度监事会报告》;(3)《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6)《关于支付会表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8)《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9)《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1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11)《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4.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至第(7)项议案或相关内容已于2025年4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第(8)至第(11)项议案或相关内容已于 2025年 6月 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 4.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4.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 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5.2、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股份66,982,9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5317%。其中,参加投票的国有法人股股东1人,持有公司股份 数为66,556,27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2098%;外资股股东(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426,632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0.3219%。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6人,代表股份66,829,3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4158%。 5.3、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上述第(1)项至第(7)项、第(9)项至第(11)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 议通过;第(8)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上述第(5)项、第(7)项、第(9)项、第(10)项和第(11)项议 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5.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6月27日签署,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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