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能科技(68856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6月28日 18:36:14 中财网
原标题:孚能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5年 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6月 27日 9时 30分在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北侧彩蝶路西侧孚能科技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20,545,1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970%(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股东 Farasis Energy(Asia Pacific)Limited放弃表决权的股份 65,260,348股,下同),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2,771,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78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13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7,773,8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181%。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4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0,683,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7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或视频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视频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未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列明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大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9,177,3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72%;反对 1,365,2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3%;弃权 2,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9,148,3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7%;反对 1,386,2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3%;弃权 10,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286,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81%;反对 1,386,2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24%;弃权 10,5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9,169,3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7%;反对 1,354,6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2%;弃权 21,0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9,299,7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08%;反对 1,232,2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7%;弃权 13,0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9,299,7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08%;反对 1,232,2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7%;弃权 13,0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9,034,0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97%;反对 1,495,0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2%;弃权 16,0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5,086,4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14%;反对 5,440,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1%;弃权 18,4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224,4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682%;反对 5,440,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51%;弃权 18,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五、结论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