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海王生物(000078):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施情况
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25-037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子公司业务发展,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等事项,担保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一年。担保事项均已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银行审批情况协商签订担保协议、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2025年4月1日、2025年4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在上述股东大会审批范围内,公司近期为以下子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等事项提供了担保: 1、河南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海王集团”)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河南东森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东森”)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河南东森向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融资保理服务,公司为其在该公司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海王建昌(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王建昌”)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近期担保实施情况 (一)为河南海王集团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河南海王集团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和主合同债务人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保证期间: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为河南东森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河南东森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4、保证期间: 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二年止。 (三)为河南东森向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融资保理服务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河南东森向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融资保理服务,公司为其在该公司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保理融资本金、利息(含保理融资期间利息、宽限期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等)、管理费、服务费、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以及债务人及/保证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而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4、保证期间: 自主合同项下的各具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为海王建昌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海王建昌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三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目前,本公司累计担保余额约为人民币48.10亿元(其中为陕西海王银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为0.13亿元,为河南海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为0.02亿元,其他均为对子公司担保),约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为169.15%,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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