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600057):厦门象屿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6月)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可持续发展规划,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加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具体工作的要求。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副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指定公司相关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具体包括: (一)公司战略方面的职责,包括: 1.组织开展公司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适时向董事会提出发展战略规划的修订建议,保持战略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2.关注公司整体战略的推进,指导重大战略研究、规划、执行评价等工作并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3.指导完善公司战略管理工作流程,审议五年战略发展规划纲要并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方面的职责,包括: 1.领导和监督ESG工作; 2.识别、评估重大ESG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研究公司ESG治理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确保其符合公司需要及适用法律和监管规定; 3.指导、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针、战略及目标,评估和监控实施情况;4.审议公司ESG报告。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在必要时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ESG执行委员会。ESG执行委员会为公司ESG工作的管理机构,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ESG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落实和实施管控等,具体职责包括: 1.根据战略委员会的ESG决策,制定ESG工作计划及相关激励考核制度等,协调各部门资源; 2.管理重要性议题以提供分析、建议供战略委员会讨论,以确保董事会进行监督; 3.管理指导ESG工作小组的执行工作; 4.协调编制公司ESG报告; 5.其他ESG管理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为提升战略管理体系日常运行效率,战略委员会授权公司领导班子组成公司战略执行落地及子公司战略管理的决策与指导机构,负责公司战略规划落地的统筹协调、督导落实和实施管控等。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委员提议或工作需要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相关会议,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可于会议召开前一天临时电话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出席时,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成员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成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决议或记录,充分记录委员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或记录上签名。 会议决议、记录和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尽快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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