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发电(60199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修订)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研究公司董事候选人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广泛搜 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 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至少由5人组成,委员全部由董事 担任,其中公司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召 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 员(最好为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 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 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 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 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 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 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 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 导致人数不足五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 牵头负责提名委员会议案资料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每年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 构检讨董事会的规模、构成及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 龄、文化及教育背景、技能、知识及经验等),协助董事会 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公司董 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六)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继 任(尤其是董事长及总经理的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在适当情况下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以及 每年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检讨结果; (八)协助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或提 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提名委员会积极与有关部门 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提名委员会在本公司、控股 (参股)企业内部企业外部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委员会召集人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前,提名委 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和相关材料; (七)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 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 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 开,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包括电话会议及传真方式等)。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 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议应该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的议案,应当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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